黑河商标注册异议的三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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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商标注册异议的三大问题

作者:黑河丰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3-28 08:51:44

商标是企业打造品牌的重要工具,在如今竞争激烈的市场,想要获得一席之地,就要有雄厚的实力。商标作为企业竞争市场的利器,对企业的长期发展有重要的影响。商标在经营使用阶段能不断地累积价值,对推进企业的品牌化建设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想要发挥商标的作用,首先要拥有商标。由于受商标注册专业知识、商标审查机构、自然人提出异议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商标注册失败率还是挺高的。小编现在就与您谈谈关于黑河商标注册异议的三大问题。   

一、如何理解商标异议?   异议商标使用权是商标注册审核中的一道重要程序,它把审核监督商标授权注册的权力赋予公众,有利于保证商标在先注册人的利益。商标异议是指任何人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不具有合法性,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不应给予以注册的意见。   所以,提交注册申请的商标如果遭遇商标异议,有可能会不被核准注册,但也可能遇到的情况是,审核认为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对初步审定的商标予以注册。商标异议程序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公正、公开进行商标确权工作,提高商标注册审查质量。      

二、什么人才能申请商标异议?   商标异议的内容范围很广,既包括初步审定的商标与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也包括初步审定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禁用条款或商标不具显著性,还包括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等。提出商标异议的可以是任何人,也就是说,既可以是商标注册人,也可以是非商标注册人,既可以是企业、事业单位,也可以是个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   

三、如何应对商标异议?   

(一)走商标答辩程序   首先,申请注册的商标通过初步审定进入初审公告后的3个月异议期中,如果被他人提出异议,则会启动商标异议程序。如果是已经被刊发注册公告的,则该注册公告无效。商标局在受理商标异议申请后,会及时将异议人的“商标异议申请书”及异议理由和证据材料等的副本送交被异议人,限定被异议人在收到商标异议书等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被异议人在限定期限内未作出书面答辩的,视为放弃答辩权利,异议程序照常进行。   

(二)委托专业的知识产权代理公司   企业在申请商标之前一定要慎重,只要商标有相似的或者完成相同的,都有可能被驳回。注册商标遇到异议,自己的商标权益受危险需要异议他人商标,不用担心。为维护客户商标权益,提供商标异议和商标异议答辩服务。   

(三)放弃该商标,重新注册新的商标   商标异议申请书代表着商标有可能被驳回,如果觉得麻烦有不想委托商标注册代理公司的话,你可以选择放弃此商标,重新申请别的商标,但是这样又要重新申请注册,花费更多的时间,而且也未必会成功。

专利最重要的属性之一是排他性。正是因为专利的独占性,专利才能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然而,光有科技成果是不够的。企业不能利用科技成果攻击对手,保护自己,防止他人模仿。只有专利才有这种能力。因此,科技成果只有及时申请专利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专利可以用于攻击和防御。当重要功能不能被绕过时,它们还可以协商和交换授权。对于国内新兴的互联网公司来说,申请专利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甚至从国防的角度来看也是如此。

1、专利保护的程度决定了专利在互联网领域的重要性。获取证据很方便。互联网电子商务产业与线下经济的区别在于,可以检查在互联网领域销售的产品(外观、功能、特征)和销售量,以确保在维护专利权时获得证据的效率。没有必要偷偷拍照取证,也没有必要担心找不到对方的销量。执法效率高。根据各种电子商务平台的规则,专利侵权将直接断开链接删除侵权产品。虽然侵权人没有直接的经济损失,但侵权人封锁所有互联网销售渠道的损失远远超过一般的经济赔偿。由于侵权,侵权人将无法在中国销售产品,这在线下行业中难以实现。

2、专利申请建议最迟在设计完成时进行申请,否则本专利将因失去新颖性而无效(《专利法》第22条)。简而言之,如果你的产品没有及时设计申请专利并出售给市场或在报纸和杂志上做广告,那么再去做就太晚了申请专利,因为如果有争议,另一方将会声称你的专利在此之前已经被公开了申请,并且该专利将会失效(大致解释)3、如果一个企业拥有一项以上的专利,这是其强大实力的体现,是一种无形资产和无形宣传。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不仅是消费者趋之若鹜的强势企业,也是各类政府项目政策扶持的主要目标群体。21世纪是知识经济时代。未来世界的竞争是知识产权的竞争。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制定本办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商标国际注册,是指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马德里议定书)及《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该协定有关议定书的共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共同实施细则)规定办理的商标国际注册。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中国为原属国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及其他有关的申请。非经马德里系统途径办理商标国外注册的,不属本办法的调整范围。申请人可以委托商标代理组织,或者委托国外代表人或者律师事务所或者其在国外的分公司代为办理。

第三条以中国为原属国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应当在中国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或者在中国有住所,或者拥有中国国籍。第四条具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资格,其商标已经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获得注册的,可以根据马德里协定申请该商标的国际注册。具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资格,其商标已经在商标局获得注册,或者已经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可以根据马德里议定书申请该商标的国际注册。第五条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应当通过商标局办理。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商标代理组织可以直接到商标局提交申请,也可以向商标局寄交申请。

为贯彻落实,《工商总局关于大力推进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的意见》和《工商总局关于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推进中国品牌建设的意见》精神,按照“一条主线、两个抓手、三个点”商标改革方向,切实推进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便利化,运用地理标志商标精准扶贫,促进“三农”发展,经认真研究,特采取以下五项措施进一步便利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申请人。 

一、关于地理标志商品客观存在的证明 

申请人除通过提供县志、农业志、产品志、年鉴、教科书外,还可以通过提供正规公开出版的书籍、国家级专业期刊、古籍等材料证明其地理标志商品的客观存在及声誉情况。 

二、关于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范围 

既可以是县志、农业志、产品志、年鉴、教科书中所表述的地域范围;也可以由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地域范围证明文件划定。 

三、关于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的关系说明 

如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里已对该地理标志商品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与当地自然因素、人文因素关系进行了说明,可以不再单独提交该说明。 

四、关于申请人检测监督能力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供自有检测人员名单和检测设备清单外,只要再提供自有检测资质证书或者当地政府关于其具备相关检测能力的证明,即可认定其具有检测监督该地理标志商品的能力。

申请人委托他人检测的,只需提供委托检测协议、受托单位检测资质证书、检测人员名单和检测设备清单,即可认定该申请人具有检测监督该地理标志商品的能力,可以不再提供受托单位的主体资格证明。 

五、关于地理标志商标变更、转让申请

对注册申请中的地理标志商标提交变更或转让申请时,如果申请人提交的变更、转让材料与其在注册申请中提交的完全相同,可以不再重复提交该材料,只需在变更或转让申请书上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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